(2017)粤0607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月平与何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月平,何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2230号原告:罗月平,女,193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何洁梅,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罗月平诉被告何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月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洁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签下借款协议二份,双方约定于2016年10月19日前全数归还上述借款。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不接手机,现人也失踪,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何洁梅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亦没有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被告何洁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该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4月15日,被告何洁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罗月平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该款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2016年6月19日,被告何洁梅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罗月平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该款于2016年10月19日前归还,针对该两笔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现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何洁梅向原告罗月平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理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洁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洁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月平偿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洁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