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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8413徐郭亚与周静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郭亚,周静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413号原告:徐郭亚,女,199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周叙明,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静洋,女,199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20594,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原告徐郭亚与被告周静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徐郭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郭亚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郭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徐郭亚已预交),由徐郭亚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