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866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英成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英成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866号原告: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成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褚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英成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浦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