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远志与被执行人张庆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远志,张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姜远志,身份证号2306221948********,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头台镇五百垄村。被执行人张庆元,身份证号2306211970********,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兴城镇福山村孟家屯。申请执行人姜远志与被执行人张庆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庆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远志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姜远志确认被执行人张庆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远志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庆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远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庆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远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