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聂爱莲、王城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爱莲,王城贤,何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聂爱莲,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城贤,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何廷莲,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爱莲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