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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思庆旺电梯有公司、刘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梅,延安思庆旺电梯有限公司,刘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梅,女,汉族,1955年12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供电局二区。被执行人延安思庆旺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姚店工业园区东一路。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兴旺,男,汉族,1957年4月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工业园区。康梅申请执行延安思庆旺电梯有限公司、刘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02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思庆旺电梯有限公司、刘兴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思庆旺电梯有限公司、刘兴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思庆旺电梯有限公司、刘兴旺向申请执行人康梅支付4600000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1800元及案件执行费484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延安思庆旺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6476977元转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6428577元(含案件受理费及利息),本院提转案件执行费484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