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文木琴与段传林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木琴,段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9执134号申请人:文木琴,女,1985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执行人:段传林,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木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传林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段传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段传林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段传林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段传林在相关商业银行有存款4846.9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段传林银行存款4800.00元,同日段传林给付文木琴现金2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17年6月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段传林进行了网上点对点查询,总对总四查信息的查询,查询反馈信息除已经划拨4800.00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段传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四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文木琴,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段传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文木琴对本院四查结果无异议,因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时间较长且被执行人段传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29执1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成审判员 张 兰审判员 王世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张鑫书记员周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