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莉莉与杨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莉莉,杨国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莉莉,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德,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杨莉莉因与被上诉人杨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莉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莉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准许杨莉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上诉人杨莉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那译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