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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仕红与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红,刘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7民初1117号原告:黄仕红,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德江县。被告:刘波,男,1974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址本县。原告黄仕红诉被告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仕红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仕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波支付原告工程款2635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沿河县客田镇大兴村烟草工程生产路部分转包与原告,此后,原告已按约定施工完毕,双方结算的总工程量为1045立方米,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15490元,被告对该款仅支付13000元后经原告催促又由杨小松支付76590元,余款26350元由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原告立具欠条,约定于2016年12月一次性付清。被告承诺付款期限届满后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为此呈文向法院起诉。被告刘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0月17日,被告刘波向原告黄仕红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黄仕红工程款人民币26350元正,由刘波一次现在12月低一次付清给黄仕红。如果不能按时支付,任由黄仕红处理。便向法院告我。”欠条的欠款人签名下载明被告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此后,因被告未能按约支付欠款,原告遂以前述理由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欠款并向原告立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被告刘波经原告追问拒绝履行,已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黄仕红关于被告刘波偿还欠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条上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故对原告关于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仕红欠款人民币26350元。驳回原告黄仕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刘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绪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小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