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和柏与文鸿滔、文玲莉、四川旗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柏,文鸿滔,文玲莉,四川旗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10号原告:李和柏,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树奎,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由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九洞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文鸿滔,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玲莉,女,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旗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文鸿滔,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曹向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洪,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员工。原告李和柏与被告文鸿滔、文玲莉、四川旗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和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和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和柏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