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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蔡永红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红,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29号申请执行人:蔡永红,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津市市。被执行人:张林,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永红与被执行人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林已履行赔偿款938.5元,申请执行人蔡永红放弃余下赔偿款,现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8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