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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恒昌冶金建材设备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市恒昌冶金建材设备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462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巩义市恒昌冶金建材设备厂,住所地巩义市市区广陵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保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恒昌冶金建材设备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