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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月会诉漆明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月会,漆明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16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刘月会,女,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漆明远,男,1950年5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刘月会与被申请人漆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月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漆明远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明远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