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崔新与宋双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宋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6号申请人崔新,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宋双辉,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申请人崔新与被执行人宋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新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双辉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崔新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执6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巍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