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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小红、肖顺良、龚武斌与被执行人城步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夏静、肖少文的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红,肖顺良,龚武斌,城步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夏静,肖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小红,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铺龙云村9。申请执行人:肖顺良,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文坪镇横江村。申请执行人:龚武斌,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文坪镇田中村**组。被执行人:城步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汀坪乡安乐村6组。法定代表人:夏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夏静,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北居民委员会丝竹路。被执行人:肖少文,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县儒林镇城北居民委员会丝竹路***号。申请执行人邓小红、肖顺良、龚武斌与被执行人城步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夏静、肖少文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5民初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小红、肖顺良、龚武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邓小红、肖顺良、龚武斌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城步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城步县老寨窝洞电站的资产及机械设备,及夏静名下位于城步县南山朝阳坪电站资产及机械设备和威溪水电站的资产及机械设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城步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城步县老寨窝洞电站的资产及机械设备,及夏静名下位于城步县南山朝阳坪电站的资产及机械设备和威溪水电站的资产及机械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超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