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莫顺帅、王小飞拐卖妇女、儿童、诈骗、盗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顺帅,王小飞,张秋朵,郭安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顺帅,男,1993年3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2月4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小飞,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秋朵,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在公安蓟州区分局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4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安邦,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河南省杞县,居住地为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于2016年10月13日在公安蓟州区分局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4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莫顺帅被控拐卖儿童、诈骗、盗窃,被告人王小飞被控拐卖儿童、诈骗,被告人张秋朵被控拐卖儿童,被告人郭安邦被控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一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2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因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张秋朵、郭安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莫顺帅与被告人王小飞自2011年10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7月22日,二人生育一女莫某1,后莫顺帅为非法牟利,经王小飞同意并经马某、方某、张某1及孙某介绍,于2013年9月11日,卖给黄某,黄某并给付莫顺帅人民币35000元。2015年5月23日,二人生育次女莫某2,后二人为非法牟利,欲拐卖莫某2,遂由莫顺帅联系其微信网友被告人张秋朵,张秋朵明知莫顺帅、王小飞拐卖其亲生女儿,仍在其微信群内发送信息,后其表妹田某(另案处理)知晓后并介绍给其亲属被告人郭安邦收养时,张秋朵又予以居间介绍。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郭安邦明知莫顺帅、王小飞拐卖其亲生女儿仍予以收买,并给付莫顺帅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秋朵未获利。后四被告人被查获归案,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所获赃款已被莫顺帅、王小飞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张秋朵、郭安邦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医院分娩记录、涉案人员居民信息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马某、方某、张某1、孙某、张某2、何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张秋朵、郭安邦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罪2016年4月份,被告人莫顺帅谎称其能够办理利息低的跨境支付通消费卡,以办卡需要一些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95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150元,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150元,骗取被害人何某1人民币2150元,骗取被害人贾某人民币2150元。2016年6月6日,莫顺帅退还李某1人民币500元。2016年5月份,被告人莫顺帅授意被告人王小飞在王小飞的微信圈内发布其能够办理跨境支付通消费卡的虚假信息,欲诈骗钱财。2016年5月4日,被害人王某1联系王小飞称愿意办理跨境支付通消费卡并给付王小飞办理该卡的部分费用,后被告人王小飞又在莫顺帅的授意下编造理由向王某1及参与办理该卡的王某1哥哥王某2索要费用,共计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13600元,其中王某2被骗人民币1000元,王某1被骗人民币12600元。综上,被告人莫顺帅诈骗作案七人次,涉案金额人民币23650元;被告人王小飞诈骗作案二人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3600元。所获赃款已被莫顺帅、王小飞共同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案人员居民信息表、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王某1、王某2、李某1、杨某、蔡某、何某1、贾某等陈述,证人王某4、李某2、张某3、陈某等证言,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盗窃罪被告人莫顺帅于2014年5月29日夜,进入被害人王某3经营的位于蓟州区官庄镇燕北五金商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350元及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挥霍。后被告人莫顺帅退赔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莫顺帅表示谅解。被告人莫顺帅于2016年7月8日夜,伙同张海川(另案处理)进入蓟州区洇溜镇苏庄子村中石化加油站南的车场宿舍内,窃取被害人霍某人民币20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三星手机一部。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赃物已变卖,赃款被莫顺帅与张某4俵分。综上,被告人莫顺帅盗窃作案两起,除未能鉴定的物品外,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顺帅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案人员居民信息表等书证,被害人王某3、霍某陈述,证人曹某、高某等证言,另案处理人张某4及被告人莫顺帅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两名亲生女儿,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莫顺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秋朵明知莫顺帅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女儿,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亦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郭安邦明知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出卖亲生女儿仍予以收买,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顺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飞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在拐卖儿童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依法予以处罚,其中被告人王小飞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秋朵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小飞诈骗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顺帅退赔被害人王某3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3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张秋朵、郭安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安邦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解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六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小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莫顺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被告人王小飞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撤销缓刑后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被告人张秋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安邦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退赔被害人王保伶人民币12600元,退赔被害人王宝忠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莫顺帅退赔被害人李雪松人民币1450元,退赔被害人杨明俊人民币2150元,退赔被害人蔡金亮人民币2150元,退赔被害人何金粟人民币2150元,退赔被害人贾志军人民币2150元,退赔被害人霍然人民币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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