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袁某诉邹某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邹某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485号申请人:袁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被申请人:邹某某,男。被申请人:唐某,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某与被申请人邹某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某某、唐某的银行存款18791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袁某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021001900344254565),保险金额为187919元,如袁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邹某某、唐某遭受损失的,依法应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邹某某、唐某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邹某某、唐某银行存款1879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460元,由袁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