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乌民一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乌仁、多日娜等与杨佳军、孙守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多某,刘某,刘保德,史思兰,杨佳军,孙守军,奎屯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奎屯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乌民一初字第00388号原告:乌某,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身份证号:。系死者刘贵军之妻。原告:多某,女,2011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刘贵军之女。法定代理人:乌某,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身份证号:。系多某之母。原告:刘某,男,2013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刘贵军之子。法定代理人:乌某,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身份证号:。系刘某之母。原告:刘保德,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系死者刘贵军之父。原告:史思兰,女,194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刘贵军之母。被告:杨佳军,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庆,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刚,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守军,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乌苏市。被告:奎屯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乌苏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芳,职务经理。联系电话:0992-323****。被告:奎屯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乌鲁木齐西路富蕴街****号。负责人:高永振,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37XX****XX,0992-328****。原告乌某、多某、刘某、刘保德、史思兰诉被告杨佳军、孙守军、奎屯宏运达商贸有限公司、奎屯宏运达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乌某、多某、刘某、刘保德、史思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杨佳军、孙守军、奎屯宏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宏运达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的住所祥址,也没有提供上述被告身份证号码进行调查,本院无法向四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某、多某、刘某、刘保德、史思兰的起诉。本案投递费220元,由原告乌某、多某、刘某、刘保德、史思兰负担(原告已预交22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麦 力人民陪审员 巴音巴特人民陪审员 古 丽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鸿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