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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2014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苏0804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青审判员 王琤琤审判员 王广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亚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