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20黄建春与黄和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春,黄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春,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黄和君,男,1965年12月日16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黄建春与被执行人黄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黄和君欠黄建春欠款36000元,于2016年3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26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黄和君如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黄建春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尚未到期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黄和君承担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本金36000元计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黄和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收到申请执行书以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三、2017年4月10日承办人与被执行人联系后,其表示到6月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四、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同年6月28日承办人到溧阳市上黄镇桥北村206号寻找未果。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