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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张庄镇辉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袁中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张庄镇辉山村村民委员会,袁中国,赵玉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070号原告:沂南县张庄镇辉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张庄镇辉山村。法定代表人:刘庆发,该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江,沂南县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中国,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婧、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玉乾,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沂南县张庄镇辉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袁中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南县张庄镇辉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庆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江,被告袁中国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婧、袁震,第三人赵玉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南县张庄镇辉山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9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4月非法强占原告位于村东南方向,俗称“东南岭石汪”土地12亩多,原告发现后多次找其协商,要求停止侵害,把栽在地上树木移走,或向原告缴纳承包费10万元,均未达成协议,被告侵占其土地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被告袁中国答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对涉案土地没有所有权,不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赵玉乾答辩称,涉案土地是我们小官庄村的,不是原告村的,20多年前我父亲赵法公承包的小官庄的土地,五六年前我承包给了袁中国,当时没有约定承包期限,现在袁中国在该地种着桃树、果树等。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沂南县张庄镇辉山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所在的沂南县界湖镇小官庄村委均对涉案土地主张所有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张庄镇辉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回原告沂南县张庄镇辉山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召庆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怀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