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鲁强、张杏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强,张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强,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张杏花,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鲁强与张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志祥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