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侯雪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雪,侯娜,李树珍,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雪,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执行人侯娜,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树珍,女,192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宗浩,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雪、侯娜、李树珍与被执行人宗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26584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