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苏亿邦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宝健、张本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亿邦担保有限公司,李宝健,张本花,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海潮路城市商务大厦18楼1817-1822室。法定代表人:郭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宝健,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张本花,女,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界首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金桥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凌定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健、张本花、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宝健、张本花、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邦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邦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