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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油朝坤与西安同仁技术学校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油朝坤,西安同仁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油朝坤,男,汉族,1942年5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西安同仁技术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水厂路7号。法定代表人臧其恕,系该学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油朝坤与被执行人西安同仁技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仲案字[2009]第2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同仁技术学校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油朝坤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仲案字[2009]第28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同仁技术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又经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已拆迁,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其他住所地,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同仁技术学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西安同仁技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臧其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油朝坤应受偿2.08万元,未受偿2.08万元。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4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