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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2号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三委1组被告:贾某某,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某某,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韩广军,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6元,减半收取6828元,保全费44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