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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珊珊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刘志勇、长沙德昭物流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珊珊,刘志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长沙德昭物流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08号原告:赵珊珊,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勇,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宋维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芝军,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长沙德昭物流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法定代表人:刘栗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军,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靖宇县。赵珊珊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刘志勇、长沙德昭物流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赵珊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珊珊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由赵珊珊负担。审判员  王宝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 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