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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詹立新与周应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立新,周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詹立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应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詹立新与被执行人周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23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应龙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詹立新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285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某品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应龙名下,本院可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应龙所有的某品牌���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