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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怡都贸易有限公司、倪川、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德阳市怡都贸易有限公司,倪川,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怡都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川被执行人:林霞本院在执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怡都贸易有限公司、倪川、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启动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倪川名下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6040**号;土地权证号:威国用【2006】字第1212号)。的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上述资产历时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41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