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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闫辉诉平瑞波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辉,平瑞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699号原告闫辉,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解放东街**号。被告平瑞波,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闫辉诉被告平瑞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平瑞波的地址,未能向被告平瑞波送达应诉手续。经询问原告,其未能提供被告平瑞波的其它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手续。本院认为:因本院按原告闫辉提供的被告平瑞波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平瑞波的其它确切住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平瑞波送达应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0元,退还原告闫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淑珍审判员李惠园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王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