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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利城与秦小勇、何帮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城,秦小勇,何帮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223号原告:张利城,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强、杨丽丽(实习),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小勇,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何帮华,男,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张利城与秦小勇、何帮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利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城撤诉。案件受理费6305元,减半收取计3152.5元,由原告张利城负担。审 判 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 琳书 记 员 王梦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