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执字第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被执行人:田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泽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4)故执字第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