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国市人民路财政大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78106790-1。法定代表人:周文敏,主任。被执行人: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宜黄线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8977751-3。法定代表人:李昌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昌清,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昌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