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景国、陈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景国,陈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杜景国,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陈纲,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杜景国与被执行人陈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初字第6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景国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231.8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申请执行费278.4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纲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纲在宁海县宣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处享有40%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起申请。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祝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