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那微与被告王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微,王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426号原告:那微,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蜂蜜河小区。被告:王瑞明,男,1988年5月16日,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一品名苑小区。原告那微与被告王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那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那微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为1,025.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刘传军人民陪审员 代立文人民陪审员 刘俊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