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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那微与被告王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微,王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426号原告:那微,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蜂蜜河小区。被告:王瑞明,男,1988年5月16日,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一品名苑小区。原告那微与被告王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那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那微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为1,025.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刘传军人民陪审员  代立文人民陪审员  刘俊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