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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小红、庄志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红,庄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小红,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庄志龙,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小红与被执行人庄志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小红于2017年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庄志龙支付欠款21379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庄志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庄志龙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1月5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庄志龙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庄志龙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庄志龙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于2017年6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庄志龙银行存款2669.9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4.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庄志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7年6月2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庄志龙住址福建省××区纺织东路××号××室调查核实,该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庄志龙名下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庄志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制作询问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庄志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庄志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