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冉启芳与秦小琴秦安泽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芳,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秦小琴,秦安泽,梅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97号原告:冉启芳,女,1971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00018E。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祥,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小琴,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秦安泽,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梅攀,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冉启芳诉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秦小琴、秦安泽、梅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启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启芳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00元,减半收取651.50元,由原告冉启芳负担。审 判 长 马 建人民陪审员 杨伯太人民陪审员 冉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