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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345号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赤水市红军大道金水湾欣居。法定代表人:穆秦。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天录,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谢英,女,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