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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雪与被上诉人郭勇、原审第三人秦天、秦元高、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世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雪,郭勇,秦天,秦元高,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女,生于1976年6月5日,汉族,住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勇,男,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住仁寿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秦天,男,生于1985年5月17日,汉族,住仁寿县,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原审第三人:秦元高,男,生于1959年5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仁寿县。原审第三人: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仁寿县文林镇。法定代表人田学良,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尹世明,男,生于1955年7月8日,汉族,住仁寿县。上诉人张雪因与被上诉人郭勇、原审第三人秦天、秦元高、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公司)、尹世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雪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张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美福审判员  罗卫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