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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石海与内江市东兴区德昌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内江市东兴区德昌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775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德昌大药房,住所:内江市东兴区。经营者:郭道凤,系该药房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石海与内江市东兴区德昌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黄成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