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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国明与李德平、汪冬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明,李德平,汪冬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570号原告:王国明,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李德平,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汪冬冬,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王国明与被告李德平、汪冬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国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王国明负担。审判员  吴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