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耀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59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雷虹,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阳光素艺皮具制作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家园20号楼1单元303号,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1********。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世鑫,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聚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同雷虹,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2********。被申请人:郭耀勇,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港务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雷虹、张世鑫诉郭耀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23590号民事裁定,查封郭耀勇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时代名居xxx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雷虹、张世鑫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调解解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耀勇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新区塘沽时代名居2-1-1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