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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485号原告刘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付昌,职务总经理。住所长治市华丰东街*号。委托代理人弓文旭,屯留县麟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8日以已经与被告张某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翔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堃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