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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4599马贤宇与黄志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贤宇,黄志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599号原告:马贤宇,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志浩,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马贤宇与被告黄志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马贤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贤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贤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马贤宇负担。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枥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