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左岭镇泉井村葛光大道南面(原泉井村砖瓦厂内)。法定代表人:严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84号。法定代表人;刘桂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