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志芳与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芳,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农业局,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徐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118号原告徐志芳,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晓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友玉,市长。委托代理人刘云飞,系胶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胶州市农业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杜润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红,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郝志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会琪,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宝玉,村支部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张迪,女,汉族,住胶州市。第三人徐世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代理人张迪,系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志芳与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农业局、第三人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徐世义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詹敬东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