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赣军与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赣军,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172号原告:杨赣军,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王庆,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杨赣军与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赣军负担。审判员 杨济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芷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