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灼耀与汤润甜、梁丽君、黄伟博、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69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梁丽君,黄伟博,黄灼耀,汤润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丽君,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灼耀,1949年7月21日,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润甜,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村水边一队南六巷1号,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10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网站“蜜芽”进行购物时,须先自愿签订并接受《蜜芽服务条款》,已经形成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应当了解并仔细阅读该条款,《蜜芽服务条款》中明确并显著约定:“任何争端和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蜜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上诉人已明确知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与蜜芽共同约定本案管辖地为蜜芽所在地即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虽然《蜜芽服务条款》中载有争议管辖约定,但该条款是上诉人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实质上规定了消费者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只能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限制了消费者的诉讼管辖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无效条款,故本案应按法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故收货地为合��履行地。据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