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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元香与张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元香,张鹏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9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元香,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鹏飞,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再审申请人唐元香因与被申请人张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元香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有效错误;原审判决以复工证和街道证明就认定涉案工程合法,能实现合同目的错误;被申请人应当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张鹏飞于2013年10月18日以重庆市云阳县盘石镇张佰祥联建房项目部(甲方)名义与唐元香(乙方)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后,唐元香向张鹏飞支付了购房款170000.00元。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唐元香所购买的房屋属于联建房,并非开发商建设出售的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因此,本案不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认定合同效力,而应当按照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处理。虽然该房屋所在的建筑工程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未能取得建设、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但这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性规定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况且本案一审审理终结前,被申请人已完善了相关手续,缴纳了相关规费,具备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客观条件,房地产权证亦正在办理中。因此,涉案的《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认为该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该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元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