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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宁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某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某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某路X号。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某商务中心A区129B室。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被执行人上海某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通菜街某商业大厦10F/1003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宁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2016)陕0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执行费1645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